2007年10月1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中国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房屋无端遭拍卖 房主诉拍卖公司
首例运用物权法维权官司北京开打
傅沙沙 王巍

  自家房屋无故被拍卖
  60岁的沈先生是名个体户。1998年,他花120万元从朋友闫某处低价购得6套昌平镇永安里小区的房屋,次年6月拿到了这6套房屋的产权证。今年9月,沈先生从租户处听说,北京中佳信拍卖有限公司贴出通告,要拍卖这6套房产,并限这些租户在一个月内搬出,有些租户迫于压力已经搬出房子。
  9月5日,沈先生托人去查看自己的房屋,发现北京中佳信拍卖有限公司已经派了两个人搬进了自己的一套房屋,并更换了房间的门锁。沈先生找到拍卖公司理论,得到的答复是,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该公司对这些房产进行拍卖。
  自己合理购买的房屋无故被查封拍卖,房主沈先生感到莫名其妙。拍卖公司答复称,上述房子卖主闫某于2002年因非法经营罪和行贿罪被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在没收财产的过程中,法院认定沈先生的6套房屋属于闫某财产,因此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9月底,沈先生将中佳信拍卖公司诉至昌平法院。昨日开庭前,沈先生要求追加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4条和第64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为依据进行审理。
  沈先生认为,自己是这6套房产的所有权人,北京中佳信拍卖有限公司无权侵占自己的房产,更无权拍卖该房产。他起诉要求拍卖公司停止侵权,从自己家中搬走,停止拍卖房屋的行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当天,本案因被告传票未及时送达而延期审理。 记者随后联系到北京中佳信拍卖有限公司叶经理,他表示知道沈先生这6套房子的纠纷,而拍卖公司是依据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委托从事对这些房屋的拍卖,是执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至于房屋主人等相关的问题,叶先生表示应该由法院进行解释。
  沈先生的代理人表示,如果诉讼无法达到维权的目的,他们将考虑追究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责任,申请国家赔偿。

  律师说法:判决是否能对抗房主物权
  沈先生在9月底提起的诉讼,而物权法是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那么沈先生的案件是否可以受到物权法的调整呢?
  对此,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石清盼律师解释说,沈先生案件的开庭时间是在物权法正式实施以后,而在案件审理前,拍卖公司对沈先生物权的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行为。因此在物权法生效后,沈先生的案件应该受到物权法的调整。
  石律师还认为,法院的判决无法对抗沈先生对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权。首先,按照在今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第4条和第64条的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这其中特别规定了“房屋所有权”。
  其次,沈先生早在1999年就已经拿到了房屋所有权证,而闫先生被判刑是在2002年。也就是说,在闫先生被判刑前,房屋的所有权人已经变更为沈先生,而沈先生也没有收到法院任何形式的通知。